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禹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652号
原告:四川禹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2幢34层2号。
法定代表人:赵久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3097号洪涛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朱闻博。
被告: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2幢34层。
负责人:梁雪。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禹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禹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禹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杰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俊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