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5934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新疆泓润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院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龙塘社区星河传奇花园三期商厦1栋C座1110室。
法定代表人:朱闻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爱民,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磊,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水务规划设计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被告深圳水务规划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爱民、李金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双方2021年4月7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2.诉讼费由深圳水务规划设计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深圳水务规划设计院任命***为深圳水务规划设计院新疆分公司负责人,开发新疆业务。***自筹资金注册成立深圳水务规划设计院新疆分公司,招聘员工,开展业务。根据深圳水务规划设计院的要求分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每单工程设计费被告分阶段收取20%管理费,剩余部分设计费扣除成本就是原告的业务提成。自2010年12月分公司成立至2020年3月,累计完成工程设计合同总额202,000,000元,扣除分包工程设计费、管理费,原告应得收入为2,076,800元。2020年3月,深圳水务规划设计院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3月,***向鸟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依法受理。庭前深圳水务规划设计院提出和解,要求***撤诉***作出重大让步,双方达成和解,深圳水务规划设计院补偿***300万元,其中现金95万元写入合同,另外205万元不写入合同,深圳水务规划设计院用一旦工程设计业务费形式体现。合同签订后,***申请撤诉。但深圳水务规划设计院仅履行了其中95万元,剩下的205万元拒不履行,也不承认。综上,被告用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和解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深圳水务规划设计院在劳动仲裁开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书》,后***撤回仲裁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达成的关于工资、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的后义务协议,《和解协议书》是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应当先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调解,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应首先通过劳动仲裁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0元(***已预交),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雪梅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