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7民初1632号
原告:天津市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苗庄镇杨庄村五区5排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
原告天津市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2019年5月15日,天津市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00元,由天津市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