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7民初3013号
申请人天津市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市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700,000元,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征
书记员 李舒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