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7民初3013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天津市红桥区海源道2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 征
书记员 李舒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