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7民初301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的(2020)津0117民初301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冻结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700,000元,冻结期限1年。天津市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申请撤回对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征
书记员 李舒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