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荣中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隆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8979号
原告深圳市隆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45区文乐花园1栋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6314360K。
法定代表人尤冬玲。
委托代理人黄娟,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广东荣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9003号湖北大厦南区11楼A、B、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956359。
法定代表人刘国辉。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隆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阎    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晔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