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625民初1768号
原告: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343619630T,住所: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达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兴,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用、陶江旺,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个旧云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86754X,住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金湖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艾建军,职务:董事长。
原告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个旧云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2元,减半收取计2621元,由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露
审判员 周洪娟
审判员 徐红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岳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