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云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卓然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个旧云锡供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402民初3392号
原告:云南卓然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530400105005284.住所地: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6号1幢1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正松,总经理。
被告:个旧云锡供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86754X.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金湖东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大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卓然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个旧云锡供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卓然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云南卓然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卓然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云南卓然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国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平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