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云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个旧市同力电力物资经营部与个旧云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501民初1194号
原告:个旧市同力电力物资经营部,住所:个旧市金湖西路136号。
经营者:常增国,男,197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个旧市。
被告:个旧云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个旧市金湖东路100号(云锡供水厂内)。
法定代表人:赵祥。
原告个旧市同力电力物资经营部与被告个旧云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个旧市同力电力物资经营部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个旧市同力电力物资经营部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个旧市同力电力物资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计404元,由个旧市同力电力物资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李 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施 怡
书 记 员  卢红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