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625财保161号之一
申请人: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343619630T,住所: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达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兴,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用、陶江旺,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个旧云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86754X,住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金湖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艾建军,职务:董事长。
原告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个旧云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云2625财保161号民事裁定书,对云锡文山锌铟冶炼有限公司应向被申请人个旧云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在人民币300000元以内进行扣留。现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申请人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保全申请,已无扣留必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云锡文山锌铟冶炼有限公司应向被申请人个旧云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扣留。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红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