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5民初1835号
原告: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343619630T,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达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兴,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用、陶江旺,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个旧云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86754X,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金湖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艾建军,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9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
原告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个旧云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计326.50元,由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洪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