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喜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辖终7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创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9692633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喜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合马路19公里处用代码9134012209482312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喜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2民初40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起诉的依据是《产品销售合同》,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始并未依据此合同的约定履行买卖行为,该合同不是双方交易的依据,该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的有效期为2016年11月10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该合同早已到期终止。二、该份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如产生争议,解决不成,可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据管辖唯一性原则,该约定不明确,故约定无效。上诉人认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喜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其与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提起诉讼。该合同第五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可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可以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的管辖约定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另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安徽喜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即接收货币一方安徽喜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上诉人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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