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8046号
原告: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88号3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3栋5层503单元。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蓓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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