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693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慎磊。
被执行人:**。
关于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21)粤0112民初13371号及(2021)粤01民终24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前述判决书,**应向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转让款的利息(以1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限;以1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限)。由于义务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2605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皖XX**车辆的车辆档案,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执行;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XXXX室及安徽省合肥市XXXX房的产权份额,因前述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执行,已向首先查封法院发函参与分配。除前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于2022年7月25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上述执行情况已知晓,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2022)粤0112执69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12执69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桂模
审判员 李升山
审判员 曹 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全养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