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1民初781号
原告长沙宏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中南汽车世界Q区30栋1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金茂西路H02号(中南汽车世界克莱斯勒4S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严章,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宏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城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宏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新城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宏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新城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245元,减半收取4622.5元,由原告长沙宏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