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11民初4911号 原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桃园路231号3号仓三层30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0958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康和路1288号*****创园1#楼1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93863502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秀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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