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03民初300号
原告:金华市**装修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牛***老年公寓营业房2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HWRA4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桃园路231号3号仓三层30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09580。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装修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金华市**装修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装修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装修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30元,均由原告金华市**装修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