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18民初2642号 原告:**,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桃园路231号3号仓三层302-03室。 被告:**,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社区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B座A1709。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