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

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与任明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81民初2458号
原告: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金科天籁花园16幢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138048883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系公司员工。
被告:任明理,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昆山市。
原告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明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伟、被告任明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任明理支付因不配合消防验收,我方委托第三方施工班组完成消防验收整改工程产生的修补费252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1月20日经常熟市人民法院海虞法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笔录中任明理同意依据《防火门灌浆协议》在工程消防验收的时候配合我司进行验收。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支付完第一笔工程款12896元及200元案件受理费。之后因该项目消防验收需要,多次发短信和打电话催促任明理配合验收工作,但对方拒不履行双方调解笔录中答应的配合验收的约定。为了不影响整个工程的消防验收进度,原告只得另外委托第三方施工班组完成消防验收整改工程,共产生修补的费用为2520元(360元/工*7)。依据防火门灌浆协议及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调解笔录的约定,申请该笔验收修补费用由任明理方承担,请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任明理辩称,不愿意支付252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防火门灌浆协议,协议对工程情况、承包方式、范围及内容、质量及验收标准等条款进行约定,其中第六条第3款结算方式载明:“现场灌浆结束,支付完成工程量价款65%,经甲方、监理、公司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至价款10%;如飞乙方缘故灌浆结束超过6个月未进行消防验收,同意支付至价款100%。(如后期发现问题乙方应无条件修补,如乙方未按约定修补,甲方有权请第三方进行修补、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乙方在公司工程款中扣除、乙方无异议)”。
2019年11月29日,原告支付给被告65%工程款及200元诉讼费,共计13096元。
另查明,被告任明理未配合原告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进行项目验收工作。2020年1月19日,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聘请外派班组董悄,对新建常熟市×××地块住宅用房项目及其人防工程进行灌浆修补,花费252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防火门灌浆协议、调解笔录、短信聊天截图、工程联系单、当事人陈述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支付65%的工程款后,被告未按约配合原告进行项目验收工作,由此引发本案诉讼。根据双方签订的防火门灌浆协议“如乙方未按约定修补,甲方有权请第三方进行修补、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现因被告任明理未配合项目验收,原告委托垫付进行灌浆修补,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故原告主张要求任明理支付修补费人民币252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明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修补费人民币252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海虞支行,账号:62×××6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任明理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