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25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尚益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乐余镇畜禽良种场。
法定代表人:徐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明,***市乐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通成路。
法定代表人:张福平。
***市尚益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的(2020)苏0582民初125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尚益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卜 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陶俊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