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

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尚益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2587号
申请人:***市尚益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乐余镇畜禽良种场。
法定代表人:徐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明,***市乐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通成路。
法定代表人:张福平。
申请人***市尚益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尚益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尚益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卜 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陶俊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