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

3434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3434号
原告: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通成路。
法定代表人:张福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志广,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奎,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1号新村13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总经理。
原告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余琼琼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6月29日,原告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琼琼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芳
书 记 员 姚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