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

12587张家港市尚益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2587号之二
原告:***市尚益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乐余镇畜禽良种场。
法定代表人:徐卫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明,***市乐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通成路。
法定代表人:张福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尚益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尚益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尚益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尚益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55元,由原告***市尚益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卜 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陶俊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