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722民初76号
原告:上蔡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上蔡县蔡侯路中段北侧。
负责人:张炳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卫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高启,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迈图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汾河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西文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毫,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蔡县自然资源局诉被告***迈图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蔡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上蔡县自然资源局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项目(16标段:五龙、杨屯乡外业及数据库建设)合同书》;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15400元。3、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8日,经招标,被告竞得上蔡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项目(第十六标段),2019年4月12日,在上蔡县自然资源局,双方签订《上蔡县自然资源局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项目(16标段:五龙、杨屯乡外业及数据库建设)合同书》,以上简称合同书,项目总价款为2308000元。合同签订后,乙方不能按甲方约定时间完成工作,原告及监理采取多种方式、多次督促被告加快施工进度、履行合同,被告推诿、搪塞、拖延,不履行合同,后直接撤离,无影无踪。该标段项目至今没有完工、没有提交项目成果,严重影响上蔡县政府不动产登记及其他相关工作开展。特诉至人民法院。
经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签订的《上蔡县自然资源局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项目》(16标段:五龙、杨屯乡外业及数据库建设)合同书于2021年2月23日解除。
二、被告***迈图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3月10日前将前期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移交原告上蔡县自然资源局。原告上蔡县自然资源局同意在被告移交后于2021年3月31日前退还被告***迈图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保证金115400元。如被告未按时移交材料,原告不再退还保证金。
三、双方就涉案合同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2808元,减半收取1404元,原告上蔡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 琼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