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财保350号
申请人:***,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系侯常荣之子)
被申请人:***,男,199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
被申请人:山东森迈图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地址:东营区汾河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西文端,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鲁E9××××号小型专用客车予以扣押,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驾驶的鲁E9××××号小型专用客车予以扣押予以扣押,由成武民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责保管。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