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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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1993号
原告:浙江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国瑞中心北区(北幢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7397352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百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7Y44Y7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百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赢***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杭州百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返还预付款10192元,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9元,由原告浙江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