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奕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奕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柘城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4民初4844号之一
原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柘城县城关镇春水东路北春水桥西2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MA46DY476M。
被告:河南奕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柘城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柘城县城关镇北门新村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17533431XW。
被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涧昌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891887832。
被告:***,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被告:毛永华,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原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奕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毛永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先予执行,责令被告河南奕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毛永华不得妨碍其进入状元府邸(原锦江公寓)施工;请求拆除在状元府邸(原锦江公寓)项目区域内妨碍施工的1-6号楼被告所有的原搭建的施工架材(钢管)、施工电梯、原搭建的施工临时建筑板房。并提供关梅所有的豫N×××××号奥德赛牌HG6482BAC4A小型普通客车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告河南奕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毛永华因本案先予执行遭受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关梅所有的豫N×××××号奥德赛牌HG6482BAC4A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胡 鹏
审 判 员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皇志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