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博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开封市博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开封市祥符区教体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2民初2646号
申请人开封市博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向阳路3号附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MA449MCW5T。
法定代表人李**,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亮,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教体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青年大道4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481GM35Y。
法定代表人田兴,任总经理。
原告开封市博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祥符区教体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开封市博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2707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封市博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教体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2707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教体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过户、赠与、出租等。
申请人应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扣押、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扣押、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自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陈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