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邑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81民初6611号

原告:***,男,住温岭市

被告:台州市海邑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工业园区九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72914297L。

法定代理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台州市海邑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讼,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应昌波

 

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