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沙市钢管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与武汉欣帝置业有限公司、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沙市钢管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7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住所地荆州市黄金堂路55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守成,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欣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沙市钢管厂,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2号。
负责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和政,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荆州欣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诉被告武汉欣帝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沙市钢管厂、被告荆州欣帝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9117元减半收取为359558.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