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执复82号
申请复议人(被申请人)荆州欣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沙市钢管厂,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武汉欣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复议人荆州欣帝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鄂10执异字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复议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荆州欣帝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行为,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荆州欣帝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顺
审判员万哲嶙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