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民辖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油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未来大道(310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杰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沙市钢管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2号。
负责人:索琪,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南中油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沙市钢管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2民初10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中油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驳回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沙市钢管分公司起诉,告知由开封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仲裁。仲裁地点应在买方单位所在地。开封市下辖县和区均应以开封作为判断仲裁地的标准。而开封市只有一家仲裁委,本案仲裁机构可以确定为开封仲裁委员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涉案合同约定,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仲裁。仲裁地点应在买方单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没有仲裁机构,上诉人认为兰考县属开封市下辖县,应以开封作为判断仲裁地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莉
审判员 陈 林
审判员 韩秀士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