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02民初1053号之一
原告: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沙市钢管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2号。
负责人:索琪,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先鹏,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油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未来大道(310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杰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沙市钢管分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油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沙市钢管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油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沙市钢管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油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沙市钢管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油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93元,减半收取19946.50元,由原告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沙市钢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靖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潘保华
书记员李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