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7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MA35HJPP5B。
负责人:孙卫明,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萍钢总部大楼主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60125087134633X。
法定代表人:杜人海,系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和被执行人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赣0112民初3642号民事调解书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和被执行人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庭进行了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0112执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仰方
审判员  程 磊
审判员  张小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