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2民初206号
原告:临沂市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二村205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强,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万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卞庄街道文化路与兰陵路交汇处龙之梦广场**802。
法定代表人:郭永桂,总经理。
原告临沂市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万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临沂市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以双方庭外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98元,由原告临沂市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兰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