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5民初275号
申请人: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城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BX19Y0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万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街道文化路与兰陵路交汇处龙之梦广场8楼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685923157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
申请人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万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11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临沂万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金融机构存款115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臻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