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5民初493号
申请人:费县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镇南广丰村南(桃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31040739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万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街道文化路与兰陵路交汇处龙之梦广场8楼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685923157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费县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万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临沂万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查封:保全金额600000元。申请人费县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万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