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5民初452号
原告后连枝,女,1962年10月30日生,汉族。
原告***,男,1986年9月6日生,汉族。
原告***,男,1988年10月4日生,汉族。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倩,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伦,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
被告***,男,1971年2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后连枝、***、***与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因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遂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后连枝、***、***撤回起诉。
审判长程隽秀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