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执7459号
申请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山区同济路2号1幢1342室。
被执行人: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路900号。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主行使权利,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3民初28313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骁
书 记 员 吴蓓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