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3民初9865号之一 原告:***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商丘市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77.2万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原告对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则保险费等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30日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单项承包合同》,约定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被告商丘市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包给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商丘维景酒店二期商业大厦项目的钢结构部分。2020年12月7日签订补充协议,被告商丘市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应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2022年5月24日原告与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被告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原告获得《钢结构工程单项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全部权利义务。施工过程中,二被告支付工程款870万元。现原告方施工完毕,主体封顶,经原告方决算总价为34964364.22元,二被告迟迟不进行决算,也不支付约定的工程款。经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作为原告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案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由此可见,异议人在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之前,必须履行法定前置程序。本案中,***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向破产企业管理人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的相关材料,也未提供破产管理人对异议的解释或调整后不服、或管理人对异议不予解释或不予调整的相关证据,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关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8216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