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商丘市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3民初10568号 原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商丘市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43797515.26元,承担从诉讼之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决原告享有工程款优先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商丘市睢阳区维景酒店二期(商业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在商丘市××道××路××,合同对工期、质量、价款等进行了约定。施工过程中,被告于2021年5月14日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2022年12月31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被告重整计划草案;终止被告重整程序。在实施重整计划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在2021年11月28日达成《建设工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工程付款、结算方式等进行了重新约定。现原告完成的施工产值为64767878.94元,按照《补充协议》,被告应支付到已发生工程量70%的工程进度款,即被告应支付工程进度款为45337515.16元(64767878.94元×70%),但被告截止至起诉日仅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54万元,尚欠工程进度款43797515.2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作为原告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案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据此,异议人在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之前,必须履行法定前置程序。本案中,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向破产企业管理人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的相关材料,也未提供破产管理人对异议的解释或调整后不服、或管理人对异议不予解释或不予调整的相关证据,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0393.7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