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1112号
原告:杭州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风情大道木尖山隧道北口东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叶利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黎明,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店口镇镇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镇北社区吴家塔自然村380号。
法定代表人:陈仁川。
原告杭州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店口镇镇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杭州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滨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