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7669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37526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风情大道木尖山隧道北口东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杭州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