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7669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37526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风情大道木尖山隧道北口东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杭州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