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林杰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
法定代表人:林海霞。
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41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一、本案不属于知识产权专属管辖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合同名称为《技术服务合同》,但双方的技术咨询服务范围实际上是恒福水岸南苑二期项目水土保持全过程咨询,是普通服务合同纠纷,不属于知识产权专属管辖范畴,三水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三水区法院为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一方面,根据双方签订的《水土保持技术咨询合同》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是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三水区人民法院。另一方面,上诉人的住所地以及本合同的履行地均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因此,本案应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所主张的诉求和事由,本案为技术咨询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范畴,而且根据双方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本案应为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类型,故应适用与合同纠纷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依据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水土保持技术咨询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从该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来看,属于当事人双方对合同争议的管辖约定,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在起诉时能够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本案应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合同所涉项目为“恒福水岸南苑二期项目”,该项目地点位于佛山市。此外,因本案为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依据双方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属于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类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五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建扬
审判员  焦艳辉
审判员  何希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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