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美瑞克微金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282民初177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麟,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美瑞克微金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南雄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入园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有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长福,广东粤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雄市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南雄市产业转移园南门入口综合****。
法定代表人:黄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东,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百利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林正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剑,该公司职员。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称原告)诉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称被告)广东美瑞克微金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美瑞克公司”)、被告南雄市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乐达公司”)、第三人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钧信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麟、被告美瑞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长福、被告乐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东、第三人钧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2017年9月签订的《广东美瑞克金属磁电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宿舍楼及附属工程协议》(以下简称《建工协议》)无效;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对原告所完成的工程总量进行据实结算,并据结算结果及时支付工程余款;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初,美瑞克公司在南雄市。全权委托原告在南雄帮其办理该项目工程的报建、勘察、设计、施工等手续。2017年9月间,原告与美瑞克公司在东莞签订了一份《建工协议》,原告将项目工程挂靠在南雄市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后,原告积极为被告做了各项开工作业准备,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厂房于2018年3月16日顺利交付使用,宿舍于2018年7月间人员顺利入住,厂房、宿舍经相关部门验收评为合格。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与被告签订的《建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且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即承包人对结算方式有按无效合同约定的价格或据实结算两种方式的选择权。南雄市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义务协助原被告对所完成的实际工程总量进行结算。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诉。
原告在评估建设工程明确工程量增加价后确定第二项诉请由被告支付工程款1100000元,此款是包括原被告签订的无效协议下的钢结构工程及工程余款350000元,还有鉴定报告中关于新增加工程量的造价费750000元,两项相加而得出的1100000元。原告申请将第三人乐达公司变更为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美瑞克公司辩称,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美瑞克公司与原告***于2017年9月签订了一份《建工协议》,约定将上述工程以固定价格630万元承包给原告***承揽承建,属于包工包料的全包工程,原告需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工程。因该工程属于报建工程,原告无相关资质,但原告称已经谈好了将工程挂靠在乐达公司。之后,原告方实际施工承建,乐达公司没有参与建设,只是作为原告方挂靠用于转付工程款、纳税等事务。主体工程于2018年8月才延期交付。因此,该协议签订时双方都清楚原告无资质,是挂靠乐达公司的,原告与被告都是依照双方签订的《建工协议》运作至主体工程完成交付。所以,该《建工协议》是否有效或无效,请法院认定。二、关于《建工协议》无效应如何结算工程款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或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合同无效后,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这符合民法的精神,尊重当事人意愿,遵从当事人的约定。从本案工程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采取据实结算的结算方式,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不仅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也会导致合同当事人反而因无效合同获得额外利益。因此,本案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建工协议》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三、涉案工程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范围,应按双方约定的协议结算工程款。四、关于工程价款原告、被告是否结算的问题。1、美瑞克公司实际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情况:①、从2017年9月19日至2019年5月27日共有17笔转账给乐达公司,合计人民币5670150.00元。②、原告***申请支付郑文林工程款20000元。以上两笔款项实际现金支付给***共计人民币5690150.00元。③、美瑞克公司支付给第三方的主体工程修补费用,应扣减部分为:a、因钢结构厂房漏水问题,原告方所聘请工程队无法解决,修补多次仍然漏水。而此时,美瑞克公司已进场生产,漏水问题不解决将严重影响工厂设备及员工安全,在通知原告方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东莞鸿迈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厂房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0元。b、因原告方宿舍楼装修严重超期,影响工人居住。为此,美瑞克公司委托第三方抢时间装修两间宿舍,装修费共计人民币42980.74元及主体宿舍门窗安装费用为48151.90元。抢修宿舍楼费用共计人民币91132.64元。c、支付给戴朝军宿舍楼消防安装工程款共计人民币75000元。第③项应扣减的部分工程项目费用合计人民币316132.64元(a+b+c)。以上款项为整体工程已实际支付的款项:①+②+应扣减的③=6006282.64元。2、原告方没有完成的部分:①、门卫工程含装修、升旗台(合同中第四条)。因原告方未按照图纸红线建造门卫房,导致门卫房离厂门口红线达3.5米远,不能使用,现美瑞克公司已拆除重建,重建费用为人民币50000元。②、围墙工程(合同中第五条),4米一个墩、高度2.2米未施工,预计费用约36万元。③、排水工程(合同中第七条),排水管直径一米未施工,预计费用约5万元。④、球场工程未施工(合同中第十条),预计费用约5万元。⑤、道路工程(合同中第六条),两条道路(10米×110米,5米×90米,总面积2837㎡)只做了一条,还有一条未施工,剩余未施工面积为2000㎡,造价约30万元。从上面的基本情况可以看出,美瑞克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了工程款6006282.64元,但实际上原告还有5个工程未施工,未施工部分都包含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也包含在实际约定的固定价款630万元之内,双方并没有最终实际结算。五、关于原告方主张的增加工程量的问题。根据《建工协议》,双方约定是钢结构厂房、宿舍楼及附属工程三个部分总的工程项目,固定了总的造价为630万元。原告方主张有增加工程量是没有客观事实、虚拟的。原告方主张的增加工程量,分别为:1、原告主张宿舍楼梯间、走廊等装修属于增加工程,根据双方《建工协议》已明确约定“宿舍楼主体工程带装修,装修要求如下(1、2、3、4)…”属于合同规定范围之内(合同第三条约定)。2、道路工程(合同第六条约定)。根据《建工协议》中道路工程的约定“10米×110米,5米×90米,2837㎡,厚度20公分”是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因此,该水泥路工程不属于增加工程。3、门卫值班室工程(合同第四条约定)。根据《建工协议》中“门卫工程含装修,外墙贴墙砖,地面砖800×,地面砖800×800”的约定的建筑范围之内的,不属于增加工程。4、水池工程(合同第八条约定)。根据《建工协议》中约定“水池两个”,已明确了需建两个水池,因此,也不属于增加工程量。5、车间基桩工程(合同第九条约定)。根据《建工协议》中约定“设备基础工程,由甲方定数量,甲方出图纸”已经包括在约定的建筑工程范围之内。6、车间基础工程(合同第一及第二条约定)。根据《建工协议》约定“钢结构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两项按图施工,厂房金钢砂在20公分垫层同时搅拌施工”的约定,该基础工程是在约定的建筑范围之内,不属于增加的工程量。另付款方式中第2条也约定“材料到场,基础做好的前提下付20%”,也能看出合同约定范围。加上根据协议中“注1、如有意想不到的项目,另价协商增补”,在本工程建筑中,双方根本就没有关于工程量增补的协商。从以上事实中可以看出,原告主张的增加工程量其实都是在双方签订的《建工协议》约定的工程范围之内,不存在增加工程量的事实,反而原告有多处工程项目施工不合格及4处未完成的工程项目。六、关于原告方认为乐达公司及监理公司确认增加工程量的问题。本工程是属于报建工程,由规划设计部门出图纸,建设质监部门把关,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能擅自改变。在本案中,第三方乐达公司是原告挂靠的企业,乐达公司没有实际参与施工建筑,因此不清楚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加上其与原告方有利益关系,因而不能采信。监理公司根据《建筑工程监理规范》是没有职能去确认工程量有无增加,况且美瑞克公司聘请的是韶关分公司,并非原告方所说的钧信公司,因而也不能采信。美瑞克要求原告方承担违约责任,现提起反诉。
被告乐达公司辩称,原告第一项诉请,请求涉案合同无效,因乐达公司为第三方对情况不熟悉,所以乐达公司没有异议。第二项诉讼请求,乐达公司对该项目是工程的内部承包分工施工,原告不是挂靠在乐达公司名下,这是乐达公司内部进行的操作。因是内部承包分工施工,所以乐达公司没有对涉案工程进行实际性参与,所以相关质量和具体的实际情况乐达公司不清楚。涉案工程在2019年1月28日已经实际完工了,原告所说的实际交付使用时间,乐达公司不认可。工程款部分,该工程尚有一部分工程款没有支付给乐达公司,并非完全支付完毕。原告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其将乐达公司列为被告参与诉讼,乐达公司将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原告将诉请变更为1100000元,因第一次庭审结果,双方不能就结算问题达成一致,而进行鉴定,乐达公司对鉴定行为是认可的。原告是挂靠在我公司承建项目,乐达公司的被挂靠单位,乐达公司和原告之间不存在非法的利益关系,其只是利用了乐达公司的资质,乐达公司对工程的质量需要有监督的义务,乐达公司将根据双方的约定来实际完成挂靠行为,乐达公司应当支付给原告的款项,乐达公司都已经全部支付了,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被告美瑞克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扣减原告因被告委托第三方维修钢结构厂房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0元;2、判令扣减原告因被告委托第三方装修宿舍楼及安装宿舍门窗的费用共计人民币91132.64元;3、判令扣减因原告未安装宿舍楼消防工程,被告委托第三方安装的费用共计人民币75000元;4、依法判令因原告赔偿未实际建设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门卫值班房、道路、围墙、下水道、球场等)工程造成被告的损失共计人民币柒拾陆万元整(¥760000.00)。事实与理由:根据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文第一条“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可以作为抗辩处理。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提起反诉”。本案中,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钢结构厂房漏水问题不能解决,影响生产;宿舍楼不能按约定装修影响员工作息,门卫房不按图纸施工导致不能使用,现已拆除;这些委托第三方维修重建的工程费用都应由原告承担。根据《广东美瑞克微金属磁电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宿舍楼及附属工程协议》的约定,原告尚有未完成的工程,包括道路、围墙、下水道、球场等建筑工程,未建工程原告需承担相应责任,在被告已经实际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减,如不足以扣除则应返还。
原告对反诉辩称,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第三人钧信公司述称,钧信公司是根据被告美瑞克公司的委托对涉案工程进行监理。只要是实际上已经施工的,钧信公司就加盖印章进行确认,至于合同有无约定,钧信公司不清楚。正常情况下都是按照图纸施工,如果是有突发情况,需要通知业主和设计进行三方确认重新变更。钧信公司的实际工作就是监督质量和安全。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证据2企业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证明,证明美瑞克公司和乐达公司的身份,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证据3《建工协议》,证明原被告形成债权的由来;证据4厂房、宿舍楼工程预算书,证明原告所完成工程量的总价预算;证据5增加部分《结算总价》,证明原告所完成的事实及结算依据;证据6工程规划标高图,证明工程概况;证据7工程签证单,证明增补工程量;证据8工程交付使用照片,证明所有工程量已交付且美瑞克公司已实际使用。证据9;证据10;证据11照片,证明厂房施工及厂房的现状;证据12告知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证明涉案工程出现延期的原因,工程是存在一边报建一边施工的事实。美瑞克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因为不是工程的实际造价;对证据5、6、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因为这是原告单方制作的,没有建筑方和监管方的确认;证据8、9、10、11、12无异议。证据13评估报告,美瑞克是不同意该鉴定申请的,鉴定的部分不是增加的工程量,原告评估的五个方面,原告认为是增加的工程量,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这五个方面并非是增加的工程量,美瑞克对该证据不认可。乐达公司质证意见:证据1、2无异议;证据3不清楚;证据4无异议;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无异议;证据6无异议;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无异议;证据8、9、10、11、12无异议;证据13评估报告,乐达公司认可该证据,工程量是否有所增加请求法庭根据依法认定。钧信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2、3、4没有异议;对证据5、6、7按照图纸施工,如果超出部分就是增加部分,乐达公司在实际进行监理期间,连图纸都没有见过,合同钧信公司也没有见过;这些工程是已经实际施工了,但是不是属于增加的部分,钧信公司不清楚,钧信公司也没有见过图纸。证据8、9、10乐达公司不清楚;证据13鉴定报告,钧信公司不发表意见;证据11、12,未按通知到庭质证。
被告美瑞克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协议书》,证明乐达公司与美瑞克公司签订了涉案工程的合同;证据2转账流水,证明广东美瑞克微金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转给南雄市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款总额5670150元,支付了工程总款6006282元(第三方主体工程修补及安装等款316132.64元);证据3申请书,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请求支付给郑文林安装工资款20000元;证据4主体扣款清单,证明广东美瑞克微金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第三方公司的主体工程修补及安装等费用总额;证据5单层钢结构厂房外墙板维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于2018年5月13日因主体钢结构厂房严重不合格,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多次联系施工方进行维修,但施工方不予理睬,为了不影响工厂的正常运行,本案被告方另请第三方东莞鸿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修理,后附有维修项目及维修款费用清单;证据6抢修两间宿舍,《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于2018年4月20日因施工方对主体宿舍的工程建设严重超期,经被告多次催促仍继续怠工,严重影响被告方的生产运行,被告方另请第三方华丽装饰进行抢修,后附有抢修项目及费用清单;证据7被告方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美瑞克宿舍消防梯安装与通道防火门安装合同》,证明因施工方未安装消防设施,被告方另请第三方戴朝军对美瑞克宿舍消防梯级通道防火门进行安装,花费安装费用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证据8修补主题宿舍门窗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于2018年9月18日因施工方对主体宿舍门窗安装的工程建设严重超期,经被告多次催促仍继续怠工,严重影响被告方的生产运行,被告方另请第三方华丽装饰进行安装,后附有安装的具体项目及费用清单;证据9宿舍楼消防安装工程付款凭证,证明广东美瑞克微金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一共支付了75000元宿舍楼消防工程安装费;证据10修复钢结构厂房付款凭证,证明因钢结构厂房漏水问题,原告方所聘请工程队无法解决,修补多次仍然漏水,严重影响工厂运行。在通知原告方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东莞鸿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厂房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0元;证据11装修宿舍楼付款凭证,证明因原告方宿舍楼装修严重超期,答辩人委托第三方装修宿舍所支付的装修费用;证据12《建设附属工程合同》,证明原告方未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有多处附加工程没有实际施工建设,原告方委托第三方承建;证据13附属工程付款凭证,证明原告方委托第三方承建原告方应建而未建的附属工程,为此支付的工程款;证据14勘查笔录,证明被告方不同意原告方请求评估,因为这些不是增加的工程量,而是在双方协议的约定范围之内,评估费用应由原告方承担;证据15《建工协议》打印稿,为方便审阅资料,将原、被告双方手写签订的协议打印出来。附注:原协议是原告***手写的。原告的质证意见: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据即使是真实的,也存在阴阳合同的问题,该协议与本案提起的诉讼是没有关联的,其合同价款与本案的合同价款是不一致的,涉案的附属工程协议,有大量的增加工程量;证据2显示转账的金额是5670000元,但被告美瑞克公司给乐达公司是5590000元;证据3原告认可;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第一项钢结构不合格不是事实,第二项也是没有事实依据,第三项该工程不在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合同施工范围内的,第四项原告已经将门窗实际安装完毕,并且已经验收合格了,是美瑞克公司自行拆除的;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证据6、7、8有异议,这些证据都是围绕第三份证据进行说明的,原告的质证意见和证据3一致;证据9、10、11和证据3的质证意见一致。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门卫工程是因为政府要开挖排污沟,当时的位置占用了道路,所以就拆除了;证据13原告不认可;证据14原告认可;证据15不能作为证据。乐达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该协议是标准合同的附属协议,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证据2如果款项确实是乐达公司没有将款项全部汇给原告,乐达公司将会在庭后将款项给付原告;证据3-15乐达公司质证意见和原告质证意见一致。
乐达公司提供以下证据:证据《内部承包合同书》,证明乐达公司和原告属于内部承包施工的关系,是乐达公司将工程打包给原告,权利和义务都由原告来承受。原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协议不影响原告就涉案工程价款向被告主张权利,这是两码事。美瑞克质证意见公司:该证据美瑞克公司没见过,是第一次见,该证据是原告方和乐达公司由于是挂靠关系,所以在操作层面上进行的运作,从这份证据可知,如果原告方与乐达公司是内部承包施工关系,那原告方的主体更加不具备资格,因该施工合同指向的标的就是本案所诉请的标的。钧信公司:钧信公司不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美瑞克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建工协议》,约定美瑞克公司将其在南雄市珠玑工业园第二期的钢结构厂房及宿舍楼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厂房钢结构基础工程及钢结构工程均按图单项施工,工期为2017年12月30日,厂房金钢砂与20公分垫层同时搅拌施工;宿舍楼主体工程带装修,其中宿舍地面瓷砖铺设;门卫工程含装修、围墙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水池2个(无约定规格)设备基础工程(由美瑞克公司定数量及出图纸);以上合同项目总造价共计630元,含税11个点,其中35万元配套工程不需税票;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付30%,钢结构材料到场,基础做好的前提付20%,厂房完成后再付20%,全部建成付10%,剩余20%,验收合格,票开出,房产证办理在走程序之时暨付;美瑞克公司需在原告钢结构进场前提供设备图纸。2017年9月20日,美瑞克公司与乐达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美瑞克公司将其在南雄市珠玑工业园第二期的钢结构厂房及宿舍楼建设工程发包给乐达公司承建,工程内容是钢结构厂房7460.96平方米及宿舍楼2259.08平方米(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的工程施工);结构形式是砼基础、钢结构屋面,宿舍框架三层砼;承包范围是按图纸标定范围土建;合同期从2017年9月23日至2017年12月30日,宿舍楼可顺延两个月,如因建设单位用电、用地造成无法正常施工,则工期顺延;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总款为5950000元。原告与乐达公司签订一份《内部承包施工合同》约定乐达公司将其承包《协议书》中美瑞克公司的钢结构厂房及宿舍楼建设工程内容包给原告负责施工,工程造价5950000元,工程一切费用由原告自负,自负盈亏,乐达公司在收到美瑞克公司的工程款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等等。乐达公司承包钢结构厂房及宿舍楼建设工程实际由原告施工承建,乐达公司主要是管理工作,没有参与建设。钢结构厂及房宿舍于2017年9月23日开工,2018年9月20日竣工。美瑞克公司已向乐达公司支付工程款5670150元,乐达公司确认收到此款。原告确认乐达公司支付工程款5590000元及美瑞克公司付款20000元,共收到5610000元,乐达公司确认还有工程款未支付给原告。2018年3月28日,美瑞克公司授权原告担任建设年产量20000吨系列高性能软磁合金粉芯产品一期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实施组织管理。原告承建的附属工程已交付美瑞克公司。
原告承建附属工程门卫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水池2个(无约定规格)、设备基础工程(设备基坑基座),并认为以上附属工程是新增工程量。原告申请对厂房、宿舍楼及附属工程增加的工程量造价进行评估,由广东证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粤证价估(2019)J463号】造价评估报告,报告项目评估金额:1、宿舍楼梯间铺贴地面砖10528元,2、宿舍楼梯间铺贴41320元,3宿舍走廊铺地面砖17150元,4、挖基础土方5800元,5、土石方回填18560元,6、压路机压实路基2031元,7、人机配合铺底层卵石21322元,8、水泥混凝土路面249883元,9、砖井3150元,10、混凝土管道铺设32816元,11、宿舍平开铝合金玻璃门及安装2640元,12、砖混门卫值班室35568元,13、宿舍楼前平整场地1761元,14宿舍楼前挖土方254元,15、宿舍楼前压路机压实路基83元,16、宿舍楼前人机配合铺底层卵石1035元,17、宿舍楼前水泥混凝土路面5382元,18至25配电房合计25363元,27至35水池会计90566元,36至42机械设备基础123845元,4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23151元,44、其他项目费9464元,45、材料检验试验费2184元,46、预算包干费7280元,47、规费3612元,48、税金25077元,以上共计759815元。原告诉请美瑞克公司支付《建工协议》项下钢结构基础工程及钢结构工程余款350000元及评估新增工程量款750000元。经向设计部门咨询及对设计图纸的审查,宿舍楼梯间铺贴、宿舍走廊铺贴装修及宿舍平开铝合金玻璃门及安装属宿舍楼图纸设计内的。配电房相关建设属新增工程量。门卫室建好后被拆除,钧信公司说明门卫室工程确实已经做了,但当时是因为园区要开挖排水沟,所以就拆除了。美瑞克公司认为是在2020年1月份拆除门卫室,是因为没有按照红线做,后退了3米5,该工程是乐达公司拆除的,不是因为开挖水沟才拆除的。增加工程量的工程签证单没有美瑞克公司签名确认,原告称每次找业主美瑞克公司,业主都没有签名,业主不肯签名。钧信公司说明就原告施工新增加工程量已经和业主单位反映过。《建工协议》约定附属工程的工程款是的350000元,原告称附属工程没有图纸,美瑞克公司说不清楚有没有图纸,钧信公司说没见过图纸。原告称厂房和宿舍是边施工边使用,美瑞克公司说是验收报告的时间。
美瑞克公司认为原告主张的增加工程量其实都是在双方签订的《建工协议》约定的工程范围之内,不存在增加工程量的事实,原告有多处工程项目施工不合格及4处未完成的工程项目,应抵扣东莞鸿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维修不合格项目(钢架结构墙身)维修费150000元(包括气楼)、南雄市华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对宿舍门窗的安装费91132.64元(其中更换门48151.9元,四间宿舍装修42980.74元)、宿舍消防楼梯工程75000元,并赔偿未实际建设施工项目工程损失760000元(美瑞克公司与徐某签订《建设附属工程合同》门卫工程50000元、围墙工程360000元、2000平方米的道路工程300000元、球场工程50000元)。经向设计部门咨询宿舍楼的消防楼梯是另行设计,钢架结构厂房的气楼是有防水板设计,但无具体规格,厂房外墙板是螺丝连接。原告认为自己承建的项目工程是按图纸施工,是合格工程,当时气楼有做挡水板,没有规格,不敢做高,美瑞克公司擅自改变原告承建的工程,不同意抵扣和赔偿美瑞克公司主张的款项。
美瑞克公司申请对不合格结构厂房的维修费、宿舍楼的装修及门窗安装费、门卫工程款、围墙工程款、道路工程款、球场工程款、下水道工程款、宿舍消防工程款进行评估,因难以确定维修前原告承建的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质量不合格,以及美瑞克公司称未建设的工程是没有必要进行造价评估情况,因此,本院对美瑞克公司申请工程造价评估的申请,没有准许。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协议书》及《建工协议》的效力问题;二、原告新增工程量的认定及工程款的处理;三、被告反诉扣减相关款项及赔偿损失的处理。
关于焦点一,《协议书》是美瑞克公司与乐达公司签订,合同承包方乐达公司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书》是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原告通过《内部承包施工合同》挂靠乐达公司完成涉案施工合同。美瑞克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建工协议》,由于原告不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建工协议》是无效。
关于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规定,原告提供的《工程签证单》有乐达公司及钧信公司盖章确认,美瑞克公司没有确认,结合监理人员有向美瑞克公司反映过的情况分析,美瑞克公司是知道增加工程量,且原告也是有美瑞克公司的管理授权,据此,本院推定美瑞克公司对《工程签证单》工程量无异议。由于《协议书》是对主体工程厂房及宿舍楼的约定,没有对附属工程建设约定。《建工协议》虽无效,但对附属工程(配套工程)有约定,由于附属工程没有图纸设计,约定的工程款350000元也是估计金额,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计算单价,按约定无法计算附属工程造价,因此,附属工程造价参考评估造价。广东证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粤证价估(2019)J463号】造价评估报告,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采纳。原告主张新增工程量均在【粤证价估(2019)J463号】造价评估报告的造价评估明细表,以下按明细表序号做出分析:1、宿舍楼梯间铺贴地面砖10528元,2、宿舍楼梯间铺贴41320元,3宿舍走廊铺地面砖17150元,1至3不属于宿舍楼增加工程量,因属宿舍楼图纸设计内的工程量。4、挖基础土方5800元,5、土石方回填18560元,4至5属厂房基础增加工程量。6、压路机压实路基2031元,7、人机配合铺底层卵石21322元,8、水泥混凝土路面249883元,9、砖井3150元,10、混凝土管道铺设32816元,6至10是道路工程属附和工程。11、宿舍平开铝合金玻璃门及安装2640元,不属于宿舍楼增加工程量,因属宿舍楼图纸设计内的工程量。12、砖混门卫值班室35568元,属附和工程。13、宿舍楼前平整场地1761元,14、宿舍楼前挖土方254元,15、宿舍楼前压路机压实路基83元,16、宿舍楼前人机配合铺底层卵石1035元,17、宿舍楼前水泥混凝土路面5382元,13至17属增加工程量。18至25配电房合计25363元,属增加工程量。27至35水池合计90566元,属附属工程。36至42机械设备基础123845元属增加工程量。4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23151元,无需支付。【1至43应负担工程款合计为617409元】。44、其他项目费9464元,45、材料检验试验费2184元,46、预算包干费7280元,47、规费3612元,48、税金25077元,44至48是合理费用,美瑞克公司应负担相应比例为41958.05元【其他项目费8480.06元、材料检验试验费1956.94元、预算包干费6523.12元、规费3236.47元、税金21761.46元】。1至48共计659367.05元。综上,原告承建的附属工程及增加工程量的总工程款为659367.05元。美瑞克公司支付(原告认可)郑文林20000元是用于支付厂房大门及宿舍办公楼安装,是支付《协议书》的工程款。美瑞克公司共支付了5690150元,《协议书》的工程款还有259850元(5950000元-5690150元)未支付。乐达公司已收到美瑞克公司5670150元,还有工程款80150元(5670150元-5590000元)未支付原告。由于涉案厂房及宿舍楼及附属工程已交付使用,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的规定,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未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美瑞克公司按《协议书》约定应向原告支付厂房及宿舍楼工程款259850元,支付附属工程及工程增加量的工程款659367.05元。乐达公司是被挂靠人,按约定其是在收到美瑞克公司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乐达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厂房及宿舍楼工程款80150元,对美瑞克公司承担债务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焦点三,1、美瑞克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钢结构厂房的费用150000元,维修外墙板、气楼、百叶窗等等项目,美瑞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施工建筑的以上维修项目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因此,美瑞克公司要求原告承担此150000元维修费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美瑞克公司委托第三方装修四间宿舍42980.74元及安装宿舍门窗的费用48151.9元,合计91132.64元。宿舍装修是原告的合同义务,美瑞克公司因急用自己装修,原告应承担此四间宿舍按原告装修其他宿舍标准装修的费用,美瑞克公司即使要求原告被扣减工程款,也只能扣减原告应装修部分的款,可原告认为每间标准为1952.45元,美瑞克公司不认可,双方均没有申请对原告装修的宿舍进行评估,因此,原告装修的宿舍价格无法确定。美瑞克公司要求原告承担四间宿舍装修费42980.74元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美瑞克公司委托第三方安装宿舍门窗,实际是更换门窗,美瑞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更换的门窗不合格,有质量问题,因此,美瑞克公司要求原告承担安装宿舍门窗的费用48151.9元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3、美瑞克公司委托第三方安装消防楼梯费用75000元,由于消防楼梯不在宿舍楼设图纸计内,不是《协议书》厂房及宿舍楼的工程项目,原告无需承担此消防楼梯的安装费用75000元。4、美瑞克公司要求原告赔偿未实际建设施工项目已拆除原告未建的门卫室、另外一条道路、围墙、下水道、球场等,工程造成美瑞克公司损失共计760000元,美瑞克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的是门卫工程款、围墙工程款、道路工程款、球场工程款,原告没有承建上述附属工程,从本案的证据反映,没有造成美瑞克公司的损失,美瑞克公司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美瑞克微金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广东美瑞克金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宿舍楼及附属工程协议》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美瑞克微金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919217.05元。
三、被告南雄市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8015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美瑞克微金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原告(反诉被告)***已预交此款,由***负担1345元,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美瑞克微金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284元,被告南雄市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7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485.1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美瑞克微金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鉴定咨询服务费32000元,原告(反诉被告)***已预交此款,由***负担4230元,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美瑞克微金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修文
人民陪审员  朱秋云
人民陪审员  高 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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