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3号百利达广场1座1712-17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96282321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7民初43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的法律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及其他相关事实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的法律审理本案,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中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提起管辖权异议是程序法上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解决的是程序性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而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管辖权异议时并没有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的挂靠行为。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包含了建设工程设计、勘查、施工、监理等项目,所以本案应当适用施工专属管辖。而且被上诉人起诉的涉案事实全部发生在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为了方便法院审理时查明本案的事实,服务诉讼当事人的原则,本案应当由陆河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为方便。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其与***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提起本案起诉,本案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诉的《承包经营协议书》第七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起诉,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有效。***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选择原审法院管辖本案于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雯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