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瑞克微金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雄市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民终2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美瑞克微金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
法定代表人:徐有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原审被告:南雄市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1。
上诉人广东美瑞克微金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瑞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雄市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达公司),原审第三人***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南雄市人民法院(2019)粤0282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承建美瑞克公司钢结构厂房、***以及附属工程后,起诉乐达公司和美瑞克公司,请求其支付工程款,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将案由确定为合同无效纠纷有误,应予纠正。美瑞克公司与***签订《广东美瑞克微金属磁电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及附属工程协议》(以下简称《建工协议》),在该协议中,双方约定涉案工程总造价630万元。***确认涉案工程中球场、围墙以及部分道路项目未予以施工,故在当事人约定固定价且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应委托鉴定机构按完工比例确定已完工的造价。对于***施工的工程是否有《建工协议》外增加的工程量,工程造价多少,应由鉴定机构比对工程签证单等证据与《建工协议》约定的施工内容,予以确定,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对增加工程的单价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宜按照定额计算增加工程量的价款。另外钧信公司系***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总公司,美瑞克公司实际委托***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作为监理单位,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一审应根据查明事实的需要确定应否将该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雄市人民法院(2019)粤0282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美瑞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58.14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丘 毅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