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佛三法西民初字第282号***与广东钧信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佛三法西民初字第282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钧信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北路4号6层综合楼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萍,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稳华诉被告广东钧信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8月22日、9月15日、12月17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及被告钧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第二、三次开庭时,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钧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仲裁情况、诉讼请求:
一、劳动仲裁请求:***于2014年7月8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裁决双方劳动合同终止;2、钧信公司支付2014年7月份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800元;钧信公司因未缴纳***2005年11月之后的社会保险待遇及增值性福利待遇的损失,赔偿***合计52469.55元(499.71元×105个月);3、钧信公司支付9个月经济补偿金合计41917.5元;4、钧信公司退还***的广东省监理员上岗证(编号C03-1345)。
二、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1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三劳人仲案字(2014)77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终止,依法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2、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7月份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工资2141.38元;3、向原告支付因被告未缴纳原告2005年11月至2014年7月5日社会保险导致原告无法依法享受2005年11月之后的社会保险待遇及增值性福利待遇,赔偿金合计52469.55元;4、被告支付原告2005年11月至2014年7月10日折算共9个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合计55890元;5、被告支付原告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支付一次性优待奖励金12200.40元;6、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发生的律师费及诉讼费共10532元;7、支付原告2012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375元,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2个月二倍工资差额37500元,合计71875元;8、支付原告因被告拖欠2014年6月份工资赔偿金3105元;9、支付原告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0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885.17元;10、支付原告因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及赔偿金合计6210元;11、支付原告1年竞业费37260元;12、被告归还原告的广东省监理员上岗证,证书编号C03-1345。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经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因特殊工种提前于2012年2月退休,于2013年6月26日领取退休证,三人社退字862号退休证记载,持证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75年12月,累计缴费年限26年1个月。2013年7月起,原告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佛山市南海城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于2005年4月15日成立,于2011年5月30日注销,该公司负责人为***;佛山市三水钧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9日成立,于2011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被告广东钧信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前后法定代表人均为***。原、被告于2014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每月劳动报酬于每月10日按基本工资1350元加津贴、补贴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发放。2014年6月18日,被告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原告送达《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续签合同。原、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续签合同,被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原告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被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原告发放了2014年6月份的劳动报酬2900元。
对于双方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原告主张其于2005年11月入职,提供了银行存折予以证明,结合本院依职权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2007年8月起至2009年,佛山市南海城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每月定期通过银行向原告发放劳动报酬,2010年1月起由佛山市三水钧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即企业名称变更前的被告钧信公司)每月定期通过银行向原告发放劳动报酬。根据本院依职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佛山市南海城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广东钧信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相同,上述两公司为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原告经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因特殊工种提前于2012年2月退休,于2013年6月26日领取退休证,退休证记载持证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75年12月,累计缴费年限26年1个月。2013年7月起,原告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劳动合同终止。之后原告作为退休人员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按民事法律关系处理。原告依据《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提出的要求被告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支付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2个月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赔偿金、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0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及赔偿金、竞业年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社会保险待遇及增值性福利待遇问题,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及增值性福利待遇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费部门寻求解决,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和诉讼费问题,律师费及诉讼费属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费用,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上述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归还原告的广东省监理员上岗证的问题,原告亦未有提供证据证实上述证件交由被告保管并应由被告返还原告,故本院对原告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3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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