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2民初6769号之一
原告:青海昂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荣,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民、段义君,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邵新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
负责人:韩少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海昂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青海昂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昂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昂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9元,由原告青海昂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桑 成 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郑向丽
书 记 员 李顺慧